● 南京猥亵女童事件续:养父母收养资格存疑 但这件事确认无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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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“南京南站男子猥亵女童”事件引发网友广泛关注。8月15日,南京铁路警方发布通告称,已在河南滑县将嫌疑人段某某(18岁)抓获。经查,女童系段某某父母的养女。针对网友质疑段某某父母是否具备收养女童资格等问题,河南安阳滑县工作人员称,目前相关部门已成立联合调查组,进一步的举证还有待进一步调查。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称,男子父母或不具备收养资格,涉事男子是否构成犯罪,与被猥亵女童的养女身份无关。
南京铁路警方表示,铁路警方将积极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妥善安置受害女童,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。鉴于该案涉及未成年人,警方再次吁请广大网友从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和合法权益出发,不要扩散传播相关人员信息和案件细节,防止对受害人造成再次伤害。
进展:多部门调查“收养”问题
南京警方公布女童身份以后,有不少网友提出质疑,“这对夫妇有没有收养资格?”针对质疑,记者致电南京铁路警方。一名工作人员表示,“是养女,但是父母收养手续合不合法不确定。小女孩就是寄养在他们家的,这个是事实。”
该名工作人员介绍,因为民警和涉案人员还都在外地,未把人带回南京,对于“收养合不合法”、“父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”还有待进一步的工作。“目前,女童的情绪不是很稳定,出于保护她的目的,进一步的信息不方便透露。”
随后,记者从河南安阳滑县宣传部获悉,因受害女童为男子段某某所在家庭的养女,且当事家庭为滑县当地居民,目前相关部门已就收养关系等相关问题,成立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,但进一步的举证调查“还需再等一等”。
说法:养父母或不具收养资格
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财富传承部主任何永萍表示,我国《收养法》第六条中明确规定,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无子女、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、年满35周岁的条件。被侵犯女童为犯罪嫌疑人段某某父母的养女,有可能不符合《收养法》中对收养人的要求。
何永萍解释说,《收养法》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,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条件限制的规定:年满35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,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;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,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;收养孤儿、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,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。
此外,根据司法实践,以及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4部分“收养问题”的规定:“亲友、群众公认,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,虽未办理合法手续,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”。
“所以,推测女童与段某某父母应构成了事实收养关系。”何永萍表示。
观点:是否构成犯罪和身份无关
何永萍告诉记者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237条规定:“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。猥亵儿童的,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。”
“判刑根据是否构成犯罪,综合考虑犯罪动机、主观恶性、社会危害性、是否累犯、有无自首、立功 认罪态度、是否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,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等因素确定。”何永萍介绍。
根据《刑法》第237条第三款的规定,行为人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(由于儿童对性的辨别能力很差,法律并不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、胁廹或者其他方法),不论儿童是否同意,也不论儿童是否进行了反抗,只要对儿童实施了猥亵的行为,就构成本罪,就应当立案侦查。“是否构成犯罪,与养女的身份没有关系。”
(摘自北京青年报)